用人單位雖不具備合法經營主體資格、但仍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
案情簡介
遊某某系A縣某某大酒店的實際出資經營人,於2014年5月21日以該酒店的名義與王某某簽訂了《廚房整體承包(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該合同約定遊某某自願將該酒店廚房整體的全部勞務承包給王某某,由王某某自行組織工人,其廚房的人事權歸王某某,承包期限:2014年6月1日起到2016年5月31日止,有效期為2年。同時,雙方還在合同中約定遊某某每月付給王某某一方工人工資43000元,若果遊某某在合同期內提前終止合同,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王某某。否則,遊某某將構成違約並賠償王某某及其工人一個月的基本工資。雙方合同簽訂後,王某某所組織工人在其酒店廚房認真工作,並按約履行自己的職責和義務。然而,遊某某不但未按照雙方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而更為惡劣的是:王某某的工人2015年6月14日還在遊某某所經營的酒店廚房上班,而遊某某卻在王某某一方完全不知情和未提前通知的情況下,於當晚卻突然要求王某某一方的工人馬上離職,且於次日遊某某公然招進另外的工人到廚房上班,王某某及其工人不服,便前來聘請四川弘旺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鄭益明律師作為他們索賠案件的代理人。
辦案思路及心得
【辦案經過】本律師在接受委託後,於2015年6月26日代王某某一方向A縣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A縣某某大酒店及其出資人遊某某支付下欠王某某一方工人的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經濟補償以及違約金等,而該仲裁委員會以A縣某某大酒店無營業執照、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其仲裁申請的通知書,王某某一方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書後,加之由於A縣某某大酒店也沒有訴訟主體資格。因此,本律師不能再以勞動爭議案件代王某某一方對該酒店提起訴訟,而只能以合同糾紛於2015年7月8日對遊某某(該酒店的出資人)向A縣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庭審情況】在庭審過程中,本律師認為由於遊某某與王某某雙方所簽訂《廚房整體承包(勞動)合同》,不僅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雙方也予以了實際履行,所以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理應按照其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然而,遊某某作為該酒店的實際出資人在其合同簽訂並履行一年零1個多月後,在王某某一方完全不知情和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卻突然單方終止其合同的履行,故遊某某的以上行為違背了雙方合同的約定和我國法律的規定,雖說該酒店未辦理營業執照,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該酒店的出資人遊某某應當依照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向勞動者(王某某及其工人)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和違約金;遊某某認為我是以該酒店的名義雖然與王某某簽訂了《廚房整體承包(勞動)合同》,但該酒店至今沒有辦理營業執照,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無效,我方不應當支付王某某及其工人的經濟補償、賠償金和違約金。
【律師最後感言】在司法實踐中,這類案件涉及損害勞動者利益的案件之前往往得不到很好的賠償,而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已明確規定:“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用人單位即使沒有合法經營的主體資格,但只要勞動者為其付出了勞動,該用人單位或者出資人就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等費用,並不因其用人單位不具備合法經營的主體資格,而不履行自己的賠償義務。
裁判結果
庭審後,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了調解協議書,遊某某支付下欠王某某及其工人月6月15日前的工資0萬元和一次性支付王某某及其工人經濟補償0萬元,從而化解了雙方的矛盾,本案也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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