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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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來確定勞動關係,當合同的雙方就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發生糾紛的,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協商不成的,則可以申請仲裁機構來進行調解。接下來小編就來通過一份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案例來介紹一下勞動仲裁調解的相關內容。
蘇州工業園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裁決書
蘇園勞仲案字[2013]第923號
申請人(反申請被申請人)姚xx,女,漢族,1976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江蘇省蘇州市某某區某某某路***號。
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反申請申請人)蘇州xxx汽車裝置有限公司,住所地蘇州工業園區某某路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董事長。
本申請案由:解除勞動合同爭議。
反申請案由:賠償金爭議。
申請人姚xx訴被申請人蘇州xxx汽車裝置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組成仲裁庭,在案件審理中,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經審查,符合反申請受理條件,兩案合併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反申請被申請人)的委託代理人管賽龍,被申請人(反申請申請人)的委託代理人張海健、馬剛到庭參加仲裁活動。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申請人於2012年8月13日進入被申請人處,擔任財務經理一職,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兩年,試用期後工資為12000元/月。2013年8月上旬,被申請人負責人先是以申請人玩忽職守等理由口頭通知解聘申請人,被申請人處保安亦不讓申請人入內參與工作。為此,申請人報警。在2013年8月16日,由民警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交予申請人。被申請人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已構成違法解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1.確認被申請人單方面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2.被申請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3.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從2013年8月1日起至生效裁決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之日期間的工資。庭審中,申請人將上述仲裁請求變更為“1.確認被申請人於2013年8月16日解除與申請人勞動合同的行為系違法解除;2。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經濟補償36000元;3.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止期間的工資6000元”。
申請人就以上事實提供了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銀行對賬單加以證明。
被申請人答辯及反申請稱:申請人在職期間,存在故意或玩忽職守的行為,損害了被申請人的利益。2013年4月24日,申請人造成被申請人遭受稅務機關簡易行政處罰100元;2013年8月2日,由於申請人過錯,導致被申請人於2013年8月2日提前還貸90萬元、2013年8月19日提前還貸80萬元,給被申請人資金週轉帶來嚴重困難,被申請人因此遭受提前還貸的利息損失。為維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提起勞動仲裁反申請,請求裁決:申請人支付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58340.56元。庭審中,被申請人將上述仲裁請求變更為“申請人支付給被申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86329.36元”。
被申請人就以上事實提供了貸款合同及附件、2份提款通知書、2份提前還貸支付憑證、關於貸款郵件往來、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第六稅務分局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及補稅證明、員工手冊、確認簽收單、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接觸競業限制條款通知及郵寄憑證、蘇州工業園區勝浦街道工聯會通知、貸款卡申領暨年審報告書格式文字、第三方蘇州明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簡振飛的情況說明及交接清單(無申請人千字),通話記錄、工資條、工資銀行轉賬憑證、沈某某的勞動合同加以證明。
申請人就反申請變成:申請人不存在工作期間建玩忽職守的事實,導致被申請人提前還貸以及稅務機關處罰,與申請人財務管理工作無關,不存在因果關係。
本委查明:申請人於2013年8月13日進入被申請人處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14年8月12日止,約定從事財務經理工作,工資每月12000元。2013年8月14日,被申請人通過郵政特快專遞ems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和解除競業限制條款通知郵遞給申請人,但因申請人“不在指定地點、電話不配合”原因,被退回被申請人處。2013年8月16日,申請人受到被申請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通知中被申請人明確以“申請人在從事財務工作時,違反員工手冊c類過失中的故意或玩忽職守損害公司利益”為由,於2013年8月8日解除勞動合同。被申請人認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為2013年8月8日,是雙方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有作為工作交接人的第三方蘇州明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的情況說明證實,雙方完成了工作交接。另外,被申請人已支付申請人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8月8日止期間的工資。
另查明:被申請人從申請人2013年8月份公司中代扣了當月個人承當的社會保險費(公積金)1563元,並將剩餘的工資1268.5元通過銀行轉賬至申請人的工資卡內(卡號:6228480404667629814)。
又查明:2013年4月19日,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第六稅務分局發出責令限期修改通知書,以被申請人尚未申報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間企業所得稅,限期被申請人於2013年5月4日補辦申報,並接受兩千元以下的罰款。2013年4月24日,被申請人補稅100元。
再查明:被申請人提交的關於貸款郵件往來“中顯示,2013年8月2日07:07,federico發郵件給申請人稱,昨天給你發了續借貸款的檔案;2013年8月2日12:50,申請人發郵件給federico稱,今天又接到裕信信貸銀行的電話稱貸款卡到期,無法辦理貸款續期,解決的方法為立即更新貸款卡或者當日還款90萬元,請指示怎麼做;2013年8月2日13:21,申請人發郵件給federico稱,已準備這項事宜的檔案,不清楚是否能完成。
上述事實有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郵寄憑證、工資條、工資銀行轉賬憑證、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第六稅務分局分局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及補稅證明、關於貸款郵件往來、庭審筆錄等證據證明。
本委認為:被申請人提交了第三方蘇州明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見證的情況說明及交接清單用以證明申請人於2013年8月8日進行了工作交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為2013年8月8日,與申請人在仲裁申請書中稱“於2013年8月上旬,被申請人負責人以申請人玩忽職守等理由口頭通知解聘申請人”相吻合,因此,本委對被申請人主張的勞動合同於2013年8月8日解除予以認定。申請人主張勞動合同解除前實際工作的月平均工資為12000元,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工資負有舉證責任,但在規定的時間內未盡舉證義務,且雙方的勞動合同中約定每月工資為12000元,對此本委予以直接認定。
被申請人以遭受稅務機關按照簡易行政處罰100元,作為解除與申請人勞動合同的理由,申請人認為行政處罰與財務管理工作無關。被申請人未對申請人工作崗位職責進行說明,也未進一步證明造成的“補稅100元”是申請人的原因。且被申請人的損失並不大。因此,被申請人依據《員工手冊》c類過失中的“故意或玩忽職守損害公司、客戶、供應商或其它員工的財務”之規定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本委難以支援。被申請人以交接清單上有貸款合同及貸款卡記錄和幾組號碼的通話記錄認定辦理貸款卡年審屬於申請人工作職責。從被申請人提交的關於貸款郵件往來顯示,申請人是在2013年8月1日從federico處收到續借貸的檔案,才開始著手辦理貸款卡年審的,缺乏證據表明2013年8月1日前,貸款卡年審是由申請人辦理的。而通話記錄沒有具體的通話內容,僅能證明雙方有過聯絡。故被申請人主張辦理貸款卡年審屬於申請人工作職責的觀點,本委難以採納。因此,被申請人以“申請人的過錯,導致被申請人於2013年8月2日提前還貸90萬元、2013年8月19日提前還貸80萬元,給被申請人資金週轉帶來嚴重困難,被申請人因此遭受提前還貸的利息損失”為由,依據《員工手冊》c類過失中的“故意或玩忽職守損害公司、客戶、供應商或其它員工的財務”之規定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因證據不足,本委難以支援。現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經濟補償的仲裁請求,本位予以支援,但申請人的計算金額有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八十七條之規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經濟補償金24000元(12000*1*2)。
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止期間的工資6000元的仲裁請求。其中申請人主張的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8月8日止期間的工資符合《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本委予以支援,但應當扣除已經支付的工資及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公積金),因此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8月8日止期間的工資差額478.8元(12000/21.75*6-1268.5-1563)。自2013年8月9日起,雙方已經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止期間的工資,沒有法律依據,本委難以支援。
經上述認定,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存在故意或玩忽職守的行為證據不足,因此要求申請人支付給被申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86329.36元的仲裁請求,本委難以支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八十七條、《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被申請人蘇州xxx汽車裝置有限公司於2013年8月8日解除與申請人姚xx勞動合同的行為系違法解除;
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被申請人蘇州xxx汽車裝置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姚xx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經濟補償金24000元;
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被申請人蘇州xxx汽車裝置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姚xx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8月8日止期間的工資差額478.8元;
對申請人姚xx的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援;
對被申請人蘇州xxx汽車裝置有限公司的反申請仲裁請求,不予支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起訴的,本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員:***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合同內容發生的糾紛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自願達成的。通過小編介紹的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案例,朋友們對於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的方法內容有了一定的瞭解認識,對於具體的案件,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臨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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