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拘役2個月開除公職嗎?
一、醉駕拘役2個月開除公職嗎?
符合開除公職條件,拘役屬於刑事處罰,《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違法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事實,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係,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
二、醉駕在什麼情況加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對於醉駕的行為,已經涉及到危害駕駛罪的刑事責任,相關情況需要由交警部門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判決處理,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或者存在交通肇事行為的情況需要從嚴處罰,肯定是需要開除公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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