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兩年賠33萬可能麼?
勞動合同是連線用人單位和職工的重要書面憑證,對於入職的新職工來說,要記得和單位提出簽訂合同的要求。單位不籤合同,要承擔不少法律風險,並且這種行為是違法的,職工有權提出賠償。那麼,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兩年賠33萬可能麼?下面我們來跟隨小編了解下。
一、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兩年賠33萬可能麼?
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
如果未籤合勞動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係,不用承擔賠償責任。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
二、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風險有哪些?
1、無法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對新招員工就難以約定試用期,直接招用,不僅需要增加試用期期間的支出,而且容易帶來用人風險。
2、難以穩定員工和技術人員。如果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職工可以說走就走,無需提前一個月打離職報告,法律不追究其責任。技術人員也同樣。如果用人單位與技術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可以說走就走,無許承擔培訓費用。
3、難以保護商業祕密。每個企業或多或少有商業祕密,不籤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增加條款,很難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
4、難以進行競業限制。企業要對勞動者進行競業限制,主要針對高技能人才,不簽訂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作出競業限制,採用其他辦法很難收效。
5、被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被迫與勞動者簽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利益將造成較大影響。
綜上所述,單位不簽署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職工應該拿起法律武器維權,向勞動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兩年賠33萬的可能性是有的,職工月收入高的情況下,完全有這種可能。因此,用人單位最好在給職工辦入職的時候就簽署合同,規定好各種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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