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嗎?
當然不可以隨意解除,雖然用人單位是大boss,但我們這些小蝦米的權利法律是著重保護的。不可以隨意解除並不是代表不可以解除,畢竟公司是盈利機構不是慈善機構,也不會花錢養閒人,如果勞動者有過錯,法律還是賦予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根據法律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條範圍規定的很寬泛,給了用人單位很大的自主權,許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制度裡規定了試用期員工的標準,該標準由用人單位規定,是否不符合條件也是用人單位來考核,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還是需要努力達到公司的要求。但用人單位對該標準應標準化,具體化,且要提前公示,與勞動者事先說清楚該標準,防止以後出現糾紛。
這裡需注意的是,企業對於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考核必須在試用期內;若超過試用期,即便員工的考核結果不能達到要求,企業也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過了試用期差不多就相當於有了一套護身符了。
若用人單位隨意解除試用期的員工也屬於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要承擔法律責任,還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已經公示和已經使勞動者知曉的錄用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考核證明,就成為用人單位必須提供的重要證據。因此,用人單位要儘可能使自己的錄用條件具體化,書面化,公示化,證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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