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退休人員勞動合同有效嗎?
一、返聘退休人員勞動合同有效嗎?
與退休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因為退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用人單位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僱傭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
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退休人員中有的身體尚好,本人自願用人單位需要,是可以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單位聘用後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經濟關係,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但不能建立勞動關係而成為正式職工。
二、簽訂勞動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1、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完整。勞動合同不僅要列明職位、期限、待遇等方面,更要詳細列明雙方可以解除合同的具體情形,要避免模糊不清、易生歧義的語句,應儘量用明確無歧義的語言表述得清楚無誤。另外,勞動合同還應列明企業的勞動紀律,或以附件的形式附上企業的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必不可少的部分,與其具有同等效力。
2、勞動合同的內容應向受聘人員充分說明,特別是關係其重大利益卻容易被忽略的條款,如解除合同、違約責任及保密等條款,這樣可以避免誤會及以後可能產生的糾紛。
3、聘用人員後的培訓要到位,內容要完整無遺漏,既包括崗位技能培訓,也包括企業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培訓,且要留下員工接受培訓的證據,如要求員工簽名的簽到單,上面應列明培訓內容。這些都有助於企業應對可能發生的訴訟。
與退休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注意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完整,不僅要包括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還要包括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簽訂合同的雙方要具備主體資格,用人單位是合法企業,勞動者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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