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勞動局勞動合同備案的規定是什麼?
一、桂林市勞動局勞動合同備案的規定是什麼?
不一定要到勞動局領取,但合同一定要經勞動局審查並留存備案,反正要去勞動局,那就不如領用勞動局的合同,也免得自己起草了(還得經勞動局修改)。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現行法律並未規定需要去勞動局備案,備案不是必經程式。
法律沒有強制個人的勞動合同必須去勞動部門備案,即使不備案也不影響合同效力。對於集體合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備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二、勞動合同有哪些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於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目前還沒有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要到勞動局備案,這個並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備條件。只要雙方出於自願、合同內容合法、符合法律規定,合同就是真實有效的,具備法律效力。只不過現在一些單位在為員工辦理社保的時候,需要將合同帶到勞動局備案。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在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後,這個是不需要到勞動局去領取的,只需要員工和用人單位進行簽訂就可以了,但是勞動局所提供的勞動合同範本是最規範的,只要雙方出於自願、合同內容合法、符合法律規定,合同就是真實有效的,具備法律效力。只不過現在一些單位在為員工辦理社保的時候,需要將合同帶到勞動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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