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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違法簽訂勞動合同有什麼責任

單位違法簽訂勞動合同有什麼責任

單位違法簽訂勞動合同有什麼責任?關於這一點,相信很多勞動者都不知道,甚至連單位是否違法簽訂勞動合同都不太清楚。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介紹違法簽訂勞動合同的相關責任。

1、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5、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6、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8、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以上內容就是對單位違法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承擔的責任的相關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單位違法簽訂勞動合同,除了要承擔法律上的責任外,還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有一點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