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時間幾年?
用人單位招聘要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滿足一定時間後,合同到期,為了合同條款的繼續順利履行,需要續簽相關合同,繼續履行有關的義務,享受相應的勞動權利。那麼勞動合同怎麼續簽,勞動合同續簽時間幾年呢?這個問題,本站的小編和你說一說。
一、勞動合同續簽時間幾年呢?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於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勞動合同續簽也是根據這一期限來。不過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有很多錯誤觀點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能變更的“死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其他型別的合同一樣,也適用勞動法與本法的協商變更原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除了勞動合同期限以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方面協商,進行變更。在變更合同條款時,應當按照自願、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採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後的內容不違法,否則,這種變更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並沒有法律明確強制規定勞動合同的續簽年限,用人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可以選擇簽訂1年、2年還是無固定期限都是可以的。續簽時間基本和初次合同簽訂的時間相同。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勞動合同續簽時間幾年呢?”問題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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