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轉正後試用期的合同還有效嗎?
一、試用期轉正後試用期的合同還有效嗎?
試用期轉正後試用期的合同就無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濫用試用期有哪些表現
1、濫用試用期,通過設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等手段來規避對職工應盡的法律責任,是近年來一些企業存在的比較嚴重的問題。因為按照現行《勞動法》規定,職工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2、濫用試用期,通過設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等手段來規避對職工應盡的法律責任,是近年來一些企業存在的比較嚴重的問題。因為按照現行《勞動法》規定,職工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由於在試用期,用人單位也就冠冕堂皇地壓低職工的工資待遇,更有的用人單位,特別是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中小型企業,在生產旺季大量招用職工,規定較長的試用期,而在試用期結束前一天解除勞動合同。結合我們長期以來的辦案實踐,目前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的違法現象主要集中在試用期過長、試用期不交納社保、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隨意解除合同等方面。而事實上,這些行為都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三、遭遇濫用試用期如何維權
解決維權的問題一般有協商、檢舉、仲裁三種途徑。對勢單力孤的勞動者來說協商是最佳的方式,也是最經濟的方式,倘若不能有效地協商解決,就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要求監察部門進行處理,同時也可以到勞動部門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以尋求法律的途徑進行解決。當然,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動者最好有個防範的意識,在工作期間要注意儲存一些證據材料,比如工作證、工資條、錄音資料等。
試用期合同的有效期一般會在職員轉正之後就會截止,若是職員並沒有通過單位的考驗,在試用期就被辭退,此時該試用期的合同也會歸於無效,並且在試用期內被辭退的職員,不能拿到經濟補償金。在轉正之後,職員可以獲得的薪資比試用期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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