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都要規定違約條款麼?
一、勞動合同中都要規定違約條款麼?
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其中違約責任條款是約定的,並不是一定寫入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具體包括: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約定違約責任條款注意什麼事項?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出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也就是說,違約金的數額最大值也就是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數額。違約金的數額可以低於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數額。
3、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所以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離職,需要返還所有的培訓費用”也是無效的,必須按照服務期進行分攤。
4、服務期的時間長短法律沒有進行限定,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但是約定應該合理。
綜上所述,員工入職會和單位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其中有些條款是必須要寫清的,有些則由雙方協商確定。違約責任條款並不是勞動合同法強制規定,如單位要加入這個條款,作為員工,應當注意適用條件,只有員工發生違反競業限制及服務期約定的,才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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