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解除的經濟補償金怎麼辦?
一般情況下,在沒有簽訂續約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解除,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的法條要求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要求來判斷,下面,本站就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作出具體的講解。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第四十四條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又根據第四十六條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為,根據第四十六條規定中第五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所以,根據以上兩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自然解除,用人單位應當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總之,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話,應當根據相關法條的情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如果你對這類問題有疑惑,可以找專業的律師諮詢,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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