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訂立的時間要求及後果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時間要求及後果是什麼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一)建立勞動關係的標準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時間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了既方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又督促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規定了三項措施:
一是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也不違法。
二是規定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者未籤合同期間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是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歸納:用工前訂立;用工之日訂立;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都符合規定。
二、簽訂合同注意問題
1、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要判斷是否是合法企業,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單位地址、電話要知道,這些資訊可以通過上網查詢工商登記資訊獲取,同時,要求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在合同中。
2、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並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
3、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如標準工資是多少?有沒有獎金?獎金是根據什麼標準發放的?這些資料一定要在合同中體現,不要輕信老闆的口頭承諾。
4、關於試用期的問題要特別注意。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是無效的,試用期結束就要求勞動者走人是耍賴;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無理由解除勞動關係;除非勞動者不符合招聘條件,才能走人。
勞動者在進行工作的時候,都是需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從而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每個勞動者都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而合同的簽訂最遲是不能超過勞動關係建立後的一個月,否則,用人單位就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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