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的規定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簽訂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內容應該包含以下的內容: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收入;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則是什麼?
1、遵循合法原則,就是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它包括: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作為用人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體經營戶等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必須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勞動合同程式條款都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不得分割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和程式必須合法。
2、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平等是指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地位平等,沒有任何隸屬關係、服從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以平等的身份訂立勞動合同。自願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完全出於當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也不允許第三者干涉勞動合同的訂立。協商一致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各項條款,只有在雙方充分表達自己意志基礎上,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才能成立。凡是違反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還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的重要步驟,可是,法律上關於簽訂勞動合同的一些規定在現實生活當中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勞動合同的規定形同虛設的原因是因為勞動者的維權意識並沒有得到很大的提高,二來就是各地的勞動監察部門的監察工作確實也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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