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遲籤幾個月?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遲籤幾個月?
勞動合同遲籤一個月,《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革新用工觀念,建立先訂合同後用工的習慣,最遲必須在1個月內訂立合同;
2、勞動合同終止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繼續工作的,拋棄雙方可隨時終止勞動合同的觀念,也應當在1個月內訂立合同;
3、勞動者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保留相關證據,比如向勞動者送達簽訂合同通知書證據等,用人單位將不承擔法律風險。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程式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訂立程式可以概括為以下兩個階段:
第一步,由用人單位提出要約邀請,尋找並確定勞動者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四個步驟:
(一)公佈招工簡章或就業規則。公佈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招工條件,二是錄用後的權利義務。涉及招工的工種或崗位、招收的名額、招收物件及條件、招工地區或範圍、錄用後的工資、福利待遇、勞動保護條件和應遵守的單位規章制度等。從法律角度看,招工簡章或就業規則具有要約的法律效力。
(二)自願報名。勞動者根據招工條件結合自身的志願愛好,自願報名。根據我國勞動法規規定,單位招收職工,必須招收年滿16週歲的勞動者,特殊行業招收未滿16週歲未成年人時需要經過特殊審批。符合條件的勞動者自願報名應招,是對公佈內容的一種認可,表明願意在此基礎上與用人單位協商訂立勞動合同。
(三)全面考核。用人單位對報名的應招人員可以進行德、智、體全面考核。具體考核內容可以根據生產或工作的性質和需要有所側重。例如,招收學徒工人,可以側重文化考核;招收技術工人,可以側重該工種的技能考核;招收繁重體力勞動者,可以側重身體素質的考核;招收初級技術工人。考核標準可以稍低;招收高階技術工人,考核標準可以稍高。
(四)擇優錄用。用人單位對應招人員進行全面考核後,應嚴格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評判,不得舞弊。對考核結果必須公開張榜,公佈擇優錄用人員,接受群眾監督。
經過上述四個步驟,用人單位就能夠確定受要約人,即願意接、受用人單位條件並與該單位協商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於是進人第二階段。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勞動合同在進行簽訂的時候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只有簽訂了勞動合同才能夠證明存在著勞動關係,這樣日後發生一些工傷或者其他方面的糾紛的時候,用人單位都需要承擔起一定的賠償的責任書,如果從用工之日起的一個月內仍然沒有進行一個勞動合同簽訂,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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