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工作中經常出現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基本都是由用人單位做出的。但大家也不要忽略,其實勞動者個人而要是可以做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那麼大知道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及程式有明確 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能超越法律的規定,另行制定規章制度或荇與勞動者進 行約定,從而限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例如《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者提前二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 人單位不能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六十 H通知。因為這高於“勞動者提前三十日通知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屬於無效約定,勞動者完全可以不予以履行。當然,用人單位可以放棄勞動 者辭職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權利,例如可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勞動者辭職的提 前通知期為十五日。綜上所述,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違法解除
勞動合同一般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違反提前三十日(試用期三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履行期內(非試用期),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 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 位。實踐中,不少勞動者為了儘早到新的用人單位工作或者其他原因,未提 前二十日(試用期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便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因此 產生相關經濟損失,有權要求勞動者賠償。
—般來說,勞動者未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履行提前三十日(試 用期三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通常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是辭職前通知:勞動者在辭職前雖然通知了用人單位,但提前通知期 未滿三十日(試用期三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後立即離職,沒有提 前通知期。
二是辭職後通知: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不冉上班後,再通知用人單位 辭職。
2、違反服務期的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 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 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 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正常工資調整機制提髙勞動 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在分析了上述內容後,我們知道法律中規定的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就是兩種,即上文中介紹到的違反規定的通知時間解除勞動合同與違反服務期的約定。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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