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條款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條款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條款規定是不符合我們國家關於勞動合同當中的一個傾向性的規定,因此是沒有效的,《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一句話內涵很豐富,所謂的書面勞動合同必須包含以下幾個要素:
1、存在書面合同
法律上書面的範圍不僅是指紙質,電子形式的合同也行,如電子郵件。但是由於電子形式容易被修改,不太可靠,一旦發生爭議,需要對合同的真實性進行討論,枉費功夫,所以推薦使用紙質的勞動合同。
2、存在簽訂行為
簽訂是對勞動合同條款的認可。紙質的勞動合同上,雙方要簽字蓋章而電子形式的合同中,表示認可的語句和發出該語句的行為也是簽訂。
3、存在法定條款
《勞動合同法》中對於法定條款有明確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就是其中一項。其他比較重要的還有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
二、“自動順延”是否等於簽訂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中約定“自動順延”條款就使勞動合同的期限超出了三種法定型別。根據勞動合同型別法定的原則,超出的型別不具有合法性,此類“約定順延”的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
三、勞動合同續簽的簡化形式
在實踐中,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後,對於勞動合同的續簽無其他異議,我們建議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續簽時,可製作《勞動合同續簽確認書》,對雙方續簽的意思表示及原合同條款的繼續履行作一個書面的確認,如此形式上相對比較簡化,同時也符合了勞動合同續簽的法定要求。
在當代社會很多的勞動合同它都是有一個書面方面的協議的,一般情況下書面協議當中有可能會做出這樣的一種特殊的約定,也就是在勞動合同期滿之後是可以自動的來進行一定的順延,所以它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的效力,因為超過了我們國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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