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就不成立嗎?
未簽訂勞動合同不代表勞動關係就不成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所發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對此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當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當事人雙方的主體資格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以下是可以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
1、工資卡、工資條(需會計財務人員簽名)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2、職工花名冊。
3、“工作證”、“工牌”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企業招聘記錄。
4、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
5、其他同事的證言(除非該同事已經離職,否則該條不太有可操作性)。
6、向單位報銷費用的單據。
7、網購物品郵寄到公司的快遞底單。
8、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怎麼計算?
計算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還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那麼計算二倍工資截至時間至滿一年的前一日。
二倍工資的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專案後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月工資未明確各構成專案的,由用人單位對工資構成專案進行舉證,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或證據不足的,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確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形成事實的勞動關係,那麼也是可以保障到勞動者的權益,如果不簽訂合同勞動者是有權利讓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對於補償的標準就會按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收入來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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