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否能約定解除條件
一、勞動合同是否能約定解除條件
勞動合同中不可以約定解除條件。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有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三種類型,其明確說明了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定程式和法定條件。
因此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反之,違反法定條件的解除不能成立,是無效的。即使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其他解除條件,也會因違反法定的解除條件致使解除不能成立。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怎麼解決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被仲裁委撤銷後,勞動者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如果該決定僅存在程式方面的瑕疵,勞動者在仲裁期間的勞動報酬可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如果該決定在實體方面有問題,應按照勞動者正常提供勞動的工資標準計算。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事先徵求工會意見,應認定程式違法。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認定該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再具有約束力。
4、用人單位認為某項技術不再需要保密而解除與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協議並告知勞動者的,應認定此後該競業限制協議對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但勞動者要求支付履行協議期間的補償金的,仲裁委應予支援。
5、《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係,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予支援,但經濟補償金支付年限應從2008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援。
勞動者無法定過錯,公司主動提出解除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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