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和補償
在我們為公司、企業工作時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是保護雙方利益的,大多數情況下是更加偏向於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利益,那麼如果我們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對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又有什麼規定呢?如果用人單位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而繼續讓其任職工作又會產生什麼影響呢?小編為大家帶來了一些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所以,我國的《勞動合同法》是充分的保護了我們勞動者的利益的。我們也要多多增加法律知識的學習,以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免受他人侵害。當然,在您在工作時遇見此類的案件糾紛,可向專業的法律人士進行諮詢,他們在處理這方面的問題是相當有經驗和知識的。以上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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