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什麼時候簽訂
生活中我們的衣食住行都離不開錢,而大多數人都是通過工作來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尤其是對於新入職的員工或者大學生,更應該多瞭解相應的勞動法來保護自己,不至於在新入職時就被企業坑騙。今天來介紹關於勞動合同簽訂的問題。希望對職場員工有一些幫助。
我國“勞動合同法”給了以下規定,如果員工和企業已經形成了勞動關係,那麼在形成關係的1個月期間應該出於雙方自願的前提下,平等地簽訂紙質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旦簽訂,雙方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並也有權維護自己各自的權益。
勞動合同的必要條件是在書面上必須對合同的始終時間進行具體規定。如果一個合同沒有對此項進行規定,則合同就失去了它自己簽訂的意義。一份有明確時間規定的合同,是對員工的尊重,也是對雙方的保護,提高了雙方的信任。合同始終時間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不固定的。固定的可以是1年、3年等雙方約定好的時間。無固定的是在員工和企業商量好的情況下籤訂一種沒有明確規定合同有效時間的合同。
對於“試用期”,試用期的規定應寫在勞動合同中,而不是單獨以一份合同的形式進行規定。只規定試用期的合同是無效的。另外,關於試用期的確定並不是法律強制要求的,所以並不是每個員工都需要試用期。
關於試用期的時間:
(1)勞動合同有效期大於3個月但是小於1年的,試用期最長1個月。
(2)勞動合同有效期大於1年但是小於3年的,試用期最長2個月。
(3)勞動合同有效期大於3年的,試用期最長6個月。
如果在雙方有勞動關係的一個月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是在有勞動關係後一年內才簽訂了合同的,員工有權要求得到這期間的每個月兩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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