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裁員的範圍有哪些
一、用人單位裁員的範圍有哪些?
目前,我國並未從正面規定用人單位裁員的範圍,但是卻從反面明確了,單位在裁員的時候哪些人員是不得裁減的。
裁減人員時,不得裁減下列人員: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單位裁減人員的條件有哪些?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時才可以裁員。《勞動合同法》除延續《勞動法》以上規定外,補充增加了三種單位可以裁員的情形:
1、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2、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為了與《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銜接,《勞動合同法》修正了《勞動法》中“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可以裁員”的規定,而規定單位在“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時可以裁員。
對於用人單位裁員,《勞動合同法》中做了條件限制,即單位不得隨意裁員,必須要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時候,才能裁減單位的職工。另外,對於裁減人員的人數、範圍,這些也必須嚴格按照規定進行。除此之外,那些被單位裁減的人員,也可以從單位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一般在本單位工作多少年就發給多少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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