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有什麼?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也就是說,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資年限長短和工資收入來計算的。具體而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每工作滿1年,就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工作時間6個月以上不滿1年,則按照1年計算,也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工作時間不滿6個月,則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這裡所說的工資,指的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補償員工?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不滿一年的也是按一年計算,但是低於六個月就被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的標準就是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其半個月的工資標準,賠償的最高數額不會超過12年。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3、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給勞動者二倍的經濟補償金。沒有取得員工的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跟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有關。勞動者在單位工作一年,單位就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給勞動者,作為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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