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找工作要離職證明嗎?
一、解除勞動合同找工作要離職證明嗎?
一般會要求新入職的人拿來離職證明。
《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公民去新公司入職是否需要提供離職證明,公民到新的單位上班時候,是否需要提供上一家單位離職證明一般需要到該單位人事部門諮詢為準的,考慮到《勞動法》沒有明確要求的情況下,相關的入職資料一般以單位入職流程或者員工手冊要求為準進行提供。
單位要離職證明是因為用人單位為了避免重複用工的法律風險,通常需要勞動者提供離職證明,勞動者如果無法提供,一般不會予以錄用的;如果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和要求有什麼?
具備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並不意味著當事人便可擅自解除合同或者不辭而別,解除勞動合同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還要按照法定的程式和要求履行有關手續:
(1)除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外,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都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2)企業提出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應當徵求本企業工會組織的意見;
(3)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因被辭退或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外,企業應當按照工人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發給本人標準工資一定比例的生活補助費;
(5)根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同情況,分別按有關規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和填寫職工《勞動手冊》,交由本人辦理待業登記手續。
解除勞動關係後找新的工作需要提供離職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法定的程式進行,並辦理相關的手續。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在履行勞動合同義務時,存在法定的過錯行為,不用取得對方的同意,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還可以向單位要求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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