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的訂立和維護有什麼不同?
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的訂立的區別在於適用主體不同、特點不同、種類不同。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在維護權益上沒有什麼區別。適用主體不同: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範圍主要為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內容反映了事業單位的用人制度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以實現其物質產品的生產。
特點不同:聘用合同具有特定性、法定性弱、單一性、諾成雙務;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
種類不同: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合同;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在維護權益上沒有什麼區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解除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比如:用人單位工作拖欠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種類金和特點以及主體上的不同就是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兩者在訂立上最大的區別了。聘用合同具有單一性和特定性,勞動合同主體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勞動合同與聘用合同在維護權益的方式上是沒有區別的,都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等方式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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