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般勞動合同在最後一方簽字蓋章之後,就會成立,但此時並非一定就會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滿足相關法律中勞動合同生效的要件,自然此時合同成立了也是不會生效的,也就不會對當事人利益提供保障。就無效勞動合同來看,如果是有單位原因造成的,同時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害的話,則要承擔賠償責任。那麼無效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1)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如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1995/5/10)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什麼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4/16)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現實中,雖然可能出現勞動合同無效的情況,但不是都會給勞動者造成損害,所以無效勞動合同也不一定就會涉及到賠償的問題。結合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只有在造成了勞動者損害的情況下,單位才需要作出賠償。至於無效勞動合同賠償標準內容,上文中已經作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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