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收集勞動仲裁的證據
一、怎麼收集勞動仲裁的證據
1、“誰主張,誰舉證”
書證的提供,原則上由主張相關事實的當事人負責。
2、舉證倒置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3、申請調查取證
案件第三方持有的書證,可通過律師進行調查取證;若持有書證的案外第三人不願將書證提交仲裁或法院的,又或當事人、代理人收集該文書確有困難的,則可由當事人向仲裁或法院提出書面調查取證的申請,要求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進行收集。
二、勞動仲裁收集證據需要注意什麼
1、如證據中涉及視聽資料的證據種類,如錄音證據的,除需提交錄音光碟外,還需提交錄音的書面文字材料,文字材料中須按錄音情況進行如實記載,註明錄音資料中的當事人情況、錄製時間等基本要素。
2、如證據中含證人證言的材料,且已通知證人到庭參加庭審的,還需向仲裁庭提交證人出庭作證的書面申請,申請中應寫明出庭證人的基本情況,擬出庭作證的目的,此外還需附上證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3、提交仲裁庭的證據均為影印件,影印件須與原件核對無誤,如系部分摘錄的影印件需明確說明,開庭時必須準備好原件備查。
4、涉及電子類證據,必要時可提交由相關的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法律文書或當庭進行操作演示。
三、怎麼判斷勞動仲裁證據的效力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整個仲裁或者訴訟活動都是圍繞證據的蒐集和運用進行。證據效力則是判斷某種證據在證明中所起的和可能起到的作用,是否是一種可靠的證據,是否具有能夠證明物件真實、合法的證明力,是否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即證據的效力與證據的三個最基本的特徵息息相關,即證據的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某項證據只有同時具備了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才具有證據能力。客觀真實性是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
1、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於其他書證;
2、鑑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件、原物優於複製件、複製品;
4、法定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優於其他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
5、法庭主持勘驗所製作的勘驗筆錄優於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製作的勘驗筆錄;
6、原始證據優於傳來證據;
7、其他證人證言優於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8、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於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9、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於一個孤立的證據。
在我國,申請勞動仲裁是有時效限制的,您只有在法定時效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您的勞動糾紛才有可能被受理。而想要通過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則就離不開 勞動仲裁的證據 提供。若當事人不清楚該如何收集這類證據的話,不妨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你。畢竟,仲裁委是不會輕信當事人的片面之詞,有了足夠充分的證據,獲得有利判決的可能性才會大一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韶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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