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證明是否可用於證明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除此之外還可以參考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用記錄;考勤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代繳社保,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係的前提是存在用工,即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沒有用工關係,僅憑社保繳費記錄憑證,不能證明雙方已建立勞動關係。
2.代繳社保違法。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繳納社保的主體是成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另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社會保險登記為屬地登記,應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辦理。
總之,職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才能通過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如果雙方沒有建議勞動合同關係,只是通過掛靠代理公司來繳納社保,在法律上是不允許。
不交社保意味著這個公司違法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勞動合同法中有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五險一金是法定義務。所以公司在用人期間如果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屬於違法行為,員工可以去社保稽查科舉報,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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