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責
工地死亡一人按照我國事故程度規定應該屬於一般事故,死亡人數在3人以下。對於一般事故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處以相應的罰款,一般會處以一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同時還會對單位處以罰款,一般是十萬到二十萬之間的罰款。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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