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失職的情況應該怎麼判定?
我們發現有的單位在辭退員工的時候,給的理由是該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嚴重失職,但員工的行為是否構成嚴重失職,並不是單方面的由單位說了算的,那麼此時員工嚴重失職的情況應該怎麼判定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嚴重失職的情況應該怎麼判定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此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違反其忠於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的有形財產、無形財產或人員遭受重大損失,但未達到受刑罰處罰的程度。例如:因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的;因工作不負責任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裝置、浪費材料等。有這樣一個案例,一家大型中外合資企業一位流水線上的員工,因為要求增加過節補貼的問題和單位領導發生爭議。由於一時情緒難以控制,該員工將流水線上的關鍵生產裝置拆下並藏匿起來,致整條生產線停工一天,單位無法按時交貨,不得不承擔延遲交貨的違約金5萬元。企業當即決定解除與該名員工的勞動合同關係,員工不服,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
仲裁過程中,單位提供了經員工簽字認可的《員工手冊》:在違紀行為這一章,包括了破壞生產裝置等情形。更關鍵的是,《員工手冊》也同時明確規定了關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標準,即對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3萬元及以上者為“嚴重”。由此,案件就變得非常明朗了:企業為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提供了充分合法的依據,履行了完整的舉證義務,員工的訴請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駁回。
二、嚴重失職單位怎麼處理
企業規章制度不僅僅在管理過程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同時也是企業在勞動爭議中制勝的關鍵所在。 單位因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必須要有明確的、合法的規章制度存在。其所謂“明確的”要求是:單位必須能拿出符合法律規定形式的規章制度,以證明員工確實違反了相應制度,且程度嚴重,兩點缺一不可。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因為企業的規章制度對於何為“嚴重”,才使得企業能夠拿出充分的依據來證明自己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因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的;因工作不負責任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裝置、浪費材料等。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在判定員工嚴重失職的情況時,需要根據員工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看是否存在工作失職情況,若存在那麼才能認定為失職,並且這裡的失職還有具體的程度之分。根據不同的失職程度,給予員工的處理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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