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監管秩序罪情節嚴重應該受什麼處罰?
暗中策劃、實施聚眾鬧事破壞社會監管秩序,毆打、體罰監管人員,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很多人不知道破壞監管秩序罪的具體內容怎樣定義,法律上是怎樣量刑。那麼,破壞監管秩序罪情節嚴重應該受什麼處罰?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法律知識。
一、破壞監管秩序罪的認定解釋
根據本條規定,破壞監管秩序犯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行為:毆打監管人員的;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的。這裡規定的“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是指依照法定程式,經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並判處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送到監獄或者執行場所執行刑罰的罪犯。在這裡,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是本罪的犯罪主體。“破壞監管秩序”,是指以各種方式破壞對罪犯進行監管的工作正常進行。“毆打監管人員”,是指用棍棒、拳腳等對刑罰執行場所的人民警察及其他管理人員實施暴力打擊、傷害的行為。“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是指公開或者暗中授意、策動、指使其他被依法關押的罪犯違反監獄的紀律和管理秩序。“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是指策動、糾集多名被監管人鬧事,如拒絕勞動、圍攻監管人員、絕食等,擾亂監獄的生產、生活等方面的正常秩序。“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是指對其他被監管人進行毆打及身體上的折磨,或者指使被監管人對其他被監管人進行毆打及身體上的折磨。實施以上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可以在監獄、拘役所,也可以在外出勞動作業的場所或者在押解途中。以上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實施上述破壞監管秩序行為的;實施上述破壞監管秩序行為造成嚴重影響的;造成嚴重後果的,等等。根據本條規定,對破壞監管秩序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法律對破壞監管秩序罪的量刑
刑法解釋:第三百一十五條【破壞監管秩序罪定義、量刑】
第三百一十五條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毆打監管人員的;
(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
(三)、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
(四)、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的。
綜上所述,破壞監管秩序罪主要是聚眾鬧事,利用棍棒、拳腳對監管人員造成人身傷害,破壞監管秩序。一般在有監管的公眾場所比如拘留所、監獄發生。破壞監管秩序罪會受三年一下有期徒刑。破壞監管秩序罪情節嚴重應該受什麼處罰?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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