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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過期該怎樣辦理

一般的手續如下:

失業保險過期該怎樣辦理

(1)用人單位應當從失業人員失業之日起3日內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失業人員及時辦理失業保險手續,影響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2)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從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60日內到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3)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①本人身份證明。

②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③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④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4)失業保險金按月申領。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失業人員所在社群(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失業人員就業情況證明,按月為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開具單證,由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失業人員必須每月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說明接受培訓和求職情況,無正當理由不說明情況的,扣發當月失業保險金。

標籤:過期 失業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