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離職在我國的法律中都有哪些規定
找到一份新的工作我們正常的要辦理入職手續,進行與用人單位正常的勞動關係的合法簽署。但是一旦勞動者離開公司就應該辦理離職手續。那入職離職在我國的法律中都有哪些規定呢,下面小編就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新人群體重視不夠,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
新員工在試用期內就離職,主要原因是公司在招聘時新員工已經對公司有一種期望,當新員工進入公司工作後發現,期望與現實有很大距離。這個時候新員工通常會處於矛盾狀態,努力調整自己心態適應新的工作環境中同時萌生退意,如果公司沒有及時洞察新員工的內心世界,經過一個階段的思想鬥爭,有些新員工就會在試用期內離職。
二、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三、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在我國的法律中有著明確的規定。規定勞動者在進行合法的勞動時,如用人單位進行解聘行為應該向勞動者進行相應的賠償。但是勞動者也應該正常合法的辦理這類相關的勞動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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