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確認勞動關係能否調解
在我國訂立合同的可以口頭訂立,也可以書面訂立。我國雖然沒有明確要求訂立勞動合同一定要書面的方式,但是我國法律會對對用人單位不予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懲罰,以此來確認勞動關係,保護勞動者的利益。那麼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係能否調解?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關於確認勞動關係的證據
據原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確認事實勞動關係時的舉證責任分配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已經用工但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勞動合同的為事實用工。但問題是,當單位否認與勞動者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怎麼辦?此時勞動者只能提起仲裁申請,要求確認事實勞動關係。實踐中,只要勞動者舉證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仲裁機構就會作為勞動案件受理。用人單位若否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應當舉證證明。
而作為用人單位,必須能夠拿出相反證據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證據以證明勞動爭議實體性爭議內容的不違法,否則,將承擔不利後果。
三、確認勞動關係的方式
1、與用人單位協商
2、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勞動關係的勞動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勞動關係之訴
4、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的調解。
注意:申請勞動仲裁是提起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式,只要雙方願意不管是在仲裁中還是訴訟中都可以進行調解。
勞動關係的建立,是勞動者維護自身權利的前提。而勞動合同是確認勞動合同最直接有效的方式。那麼沒有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係存在一定的程度,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予以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那麼勞動者的權利就無法保障。因此在為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一定要儲存好相關證據。那麼當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中確認勞動關係能否調解,當然是可以。在民事案件中,只要雙方協商一致,都可以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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