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沒簽合同被辭退有補償嗎
一、試用期沒簽合同被辭退有補償嗎
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試用期期間,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關係,而無需任何理由。
用人單位有權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的規定,解除與試用者之間的勞動關係。但前提是,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具備錄用條件,否則解聘決定無效。
試用期必須是勞動合同約定了的,才有可能存在試用期。
如果與單位並無勞動合同,所以不存在試用期的約定,這屬於事實勞動關係,同樣受到勞動法的保護,按照規定,事實勞動關係下,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解除勞動關係。
如果是單位要求解除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相當於一個月工資)。若單位沒有支付,可以在申請勞動仲裁時要求單位再加付50%的補償金,這樣實際上是1.5個月的工資了。
若單位支付的加班費不符合法律規定加班費應當是平時工資的1.5倍,可以要求單位補足加班費,按照規定,還可以要求加付所剋扣加班費25%的補償金。
二、試用期沒簽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嗎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沒有試用期,勞動者可以隨時離職。
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達一個月以上,勞動者有權離職,不用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並可以要求從次月起,由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
工資,是勞動者的合法收入,無論勞動者什麼原因離開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都無權扣押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否則,就是違法行為,勞動者有權向勞動機關投訴。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能和國家法律相牴觸,如果牴觸的,該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試用期沒簽合同如何辦理離職證明
1、試用期結束離職,未籤勞動合同,離職單位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並辦理離職手續。
2、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補償,公司若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3、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一般只有簽訂了合同以後才會有試用期,那麼是會有一定的賠償的。如果沒有簽訂,但是有勞動關係,那麼也可以進行賠償。除此之外如,如果沒有簽訂合同,那麼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進行離職。但是也需要補辦正常的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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