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魚離職一年後又入職可以嗎
在我國相關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一段時間後由於各種原因離開用人單位。但和相關的單位之間還有聯絡,如相關的領導或同事對這類勞動者的勞動能力認可,可以在離職後的一年,重新回到用人單位進行工作和辦理入職手續,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
一、入職半年離職後還能重新入職嗎?
一般情況下,是可以重新入職的,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同意就可以。當然,如果原來在該單位工作時的表現不好,或者辭工時關係沒處理好,就很可能被用人單位拒絕。
能重新入職,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同意就可以。
當然,如果原來在該單位工作時的表現不好,或者辭工時關係沒處理好,就很可能被用人單位拒絕。
《勞動合同法》沒有對此作出限制性的規定,也不會作出這方面的規定——因為我國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鼓勵充分就業。
《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者重新迴歸原先的用人單位時,進行工作前要辦理相關的入職手續。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相關的勞動者簽訂了這類勞動合同後,如今後在工作中受到工傷或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就可以到相關的勞動部門進行相應的仲裁,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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