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拘役會開除公職嗎
一、公職人員拘役會開除公職嗎
公職人員被拘役是需要開除公職的,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也就是就,行政機關的公務員被判刑後,就會被開除,而不一定是實刑,也包括緩刑。
根據《刑法》第42條和第69條的有關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可見,拘役的上限刑期與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相銜接。這一規定較好地體現了拘役的特點,使刑罰體系更為連貫和嚴密。拘役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二、拘役的適用物件有哪些
從中國《刑法》分則有關拘役的規定可以看出其適用物件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
適用比例最高的是瀆職罪,其次分別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破壞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罪等。刑法分則中犯罪性質最嚴重的,如妨害國家安全罪、妨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適用拘役,但所佔比例最低。
2.拘役多適用於社會害性不大的犯罪。
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可以適用拘役,約佔全部過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類犯罪中,能夠適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會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中國《刑法》分則中,設定拘役刑的條文絕大多數是把拘役作為最低法定刑規定的。
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既可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於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另外,在《刑法》分則中規定有管制刑的條文,大多規定有拘役。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介於管制與徒刑之間。所以,拘役除有上述兩種用法外,還可以適用於本應判處管制,但具有從重情節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體犯罪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也可以判處拘役。
公職人員違法犯罪的,顯然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拘役是我國法律上常見的刑事處罰措施,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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