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自行離職是否構成違約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應依約履行。有的勞動者不想在用人單位工作,就不辭而別,那麼,勞動者自行離職是否構成違約?如果員工自行離職違約的話,違約就意味著賠償,員工自動離職如何賠償單位損失?針對這些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勞動者自行離職是否構成違約
嚴格履行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承擔的義務。《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第十九條把遵守勞動紀律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列為勞動合同內容的必備條款。根據這些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明確雙方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責任的內容,其中包括勞動者在合同履行期內隨意離職給單位造成損失應承擔的責任。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見,勞動者在合同履行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有一定條件的。自行離職不辭而別,是一種違約行為,應當按照規定向用人單位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二、員工自動離職如何賠償單位損失
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者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要在法定的期限內通知,否則員工自行離職是違約的。勞動者如果不辭而別,隨意走人,要承擔法定的後果。員工自動離職如何賠償單位損失這一問題,勞動者必須要了解,如果有必要最好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支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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