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使用童工是怎麼處罰的
一、單位使用童工是怎麼處罰的
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如下:
(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四)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如下:
(一)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
(二)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
(三)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原罰款標準基礎上再加重罰款三倍:
(一)數次(兩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長期(三個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數次介紹或者一次介紹多名童工的;
(四)數次為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二、招用童工的行為有哪些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農戶、城鎮居民(以下統稱個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
(四)單位或者個人為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雖然我國不允許企業招用童工,但卻不是絕對的,畢竟現在還是有一些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在從事演藝或者體育工作,這樣的情況下即使要招用童工,也應當取得童工法定監護人的同意才行。而在非法招用童工的情況下,必然也會對企業作出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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