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職扣上個月工資可以嗎?
一、自動離職扣上個月工資可以嗎?
不應該扣上個月的工資的。
按勞分配是規定的基本原則,只要職工付出了勞動的,單位就應支付相應的工資。
單位可以根據單位相應的規章制度予以解除勞動關係,但不能因職工曠工而扣除上個月的工資;如果因職工未提前通知單位離職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可以根據規定,要求職工賠償損失,而不能簡單地扣上個月的工資。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二、員工擅自離職工資怎麼計算
離職與辭職沒有本質的區別,從以前的規定看,一般是指尚未喪失勞動能力的幹部由於某些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在用人單位供職,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要求,經批准後可辦理離職手續,享受一次性的離職費待遇,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當然,有的也不發離職待遇。
歸僑、僑眷職工因私獲批准出境定居,凡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可辦理離職手續,並按規定發給一次性的離職補助費。工齡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工齡10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滿1年發給1個半月的本人標準工資,但離職補助費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4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而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職工要求離職另謀職業問題的覆函》規定,凡要求離職在城鎮另謀職業的職工,經批准離職後,不發離職待遇。
綜上所述,員工自動離職,單位可以對員工的工資進行扣薪處罰,但不可以直接扣上個月工資,若所在的用人單位不支付試用期期間的工資,這個時候可以通過法律手段進行維權,追究單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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