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入職滿一個月賠償金是多少?
經過試用期後,單位會給符合條件的員工辦入職。有的新員工辦好入職手續,成為單位的正式員工後,單位以其不能勝任崗位之由解除勞動合同。這對於員工而言,自身權益受到了侵犯。這樣,其不應該自認倒黴,而是向單位提出賠償,那麼,解除合同入職滿一個月賠償金是多少?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一起了解下。
一、解除合同入職滿一個月賠償金是多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企業可以在試用期不通知就解除合同麼?
錄用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提出的具體要求和標準。工作崗位不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錄用條件和標準也不同。為了考察招用的勞動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一般都規定了長短不等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如果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雙方將繼續履行所訂立的合同;如果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或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合同中規定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就可依據規定解除與該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雙方的勞動關係。
三、哪些情況企業通知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綜上所述,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後,沒有特殊原因是不能隨便解除的。解除合同入職滿一個月賠償金一般是一個月工資,如果單位方面沒責任的話,經過雙方協商解除,賠償金應該是半個月工資。被解除合同的員工拿不到賠償,可以到勞動監管大隊投訴,或者要求勞動局出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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