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員工代通知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扣員工代通知金標準
1、需要看是否給企業造成了損失
2、如果員工沒有通知企業立即走了,且沒有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是不能扣員工工資的
3、如果員工沒有通知企業立即走了,且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該賠償企業損失,如果工資額不能相抵,應該向勞動部門仲裁或者提起訴訟,追加賠償。
4、但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通知企業,且到期後離職的,無論是否給企業造成損失都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用多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這個提前通知期,主要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代通知金按勞動者上月工資支付。 經濟補償金指用人單位按照一定的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本人工資。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最多支付12年。
若單位沒有繳納社保,要求單位補繳社保,若未籤合同,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以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剋扣的工資、加班工資及賠償金、失業保險金等。
建議委託律師蒐集相關證據,協商不成及時向當地勞動稽查大隊投訴,或者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最大限度的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未簽訂勞動合同 二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拖欠工資 經濟補償 加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我們可以看出對於扣除員工代通知金我們國家是有著相關的法律規定的,對於扣除員工的代通知金的情況一般可以歸結為員工主動離職,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等情況下我們是可以進行扣除員工的代通知金的。但是大部分的情況下都是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
代通知金,普遍都是用人單位另外支付給勞動者的,就是代替通知的一種金額,是用人單位要解除合同,但是員工不知道,沒有提前通知,從而沒有做好準備導致的損失,一般代通知金都是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給員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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