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確定勞動關係如何進行?
一、仲裁確定勞動關係如何進行?
仲裁確定勞動關係是根據勞動法當中以勞動合同的建立來進行,通常情況下在關於相關的勞動關係方面發生爭議的時候,勞動仲裁委員會都會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一個不同的判斷,比如說看一下勞動者和勞動單位的之間所確定的事實關係的。理論界關於勞動關係的定義千差萬別,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是否成立的判斷標準也是莫衷一是。在《勞動法》的框架下,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係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誌。但是,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用人單位用工卻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現象。於是,又產生了所謂事實勞動關係、勞務關係等與勞動關係相對立的各種關係。《勞動合同法》出臺後,調整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說,引起勞動關係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判斷雙方是否已經建立事實勞動關係,就要看雙方是否已經建立了用工關係,而進一步判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用工關係,我認為主要看以下三個要素,如果這三個要素都具備,那麼就能夠認定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1、勞動者要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之一,接受該用人單位的日常管理。主要有兩點:一是勞動者要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之一;二是,勞動者要接受用人單位的日常管理,如安全管理、工作規範管理等。
2、勞動者要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
3、勞動者因為付出勞動而獲得勞動報酬。主要看勞動者是否因為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而獲得相對應的勞動報酬,這裡的報酬既包括實物性質的工資支付,也包括其它非物質回報。
二、其他法條的具體規定,
在具體法律規定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下發了《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在該規定中,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下,如何判斷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給出了更為具體的判斷標準: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在日常生活當中,確實勞動者這個方面的權力保護還是有待提高的,畢竟他們都不具有相關的法律專業知識,遇到了一些問題的時候也不會維權,最多就是像勞動仲裁委員會來提起仲裁,而這種仲裁關於勞動關係的確認的話也是非常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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