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多大算童工,聘用童工會受到什麼處罰?
兒童、婦女、老人在我國屬於特殊群體,國家保障兒童、婦女、老人的合法權益,並且,立法機關也制定了相關保護該類群體的法律法規,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權人可以依據相關法規尋求人民法院的幫助。根據我國現行立法,聘用童工是違法的,聘用單位將會受到處罰。那麼未滿多大算童工,聘用童工具體會受到什麼處罰?
一、什麼是童工?
《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童工是指未滿十六週歲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人。
設定童工的年齡界限是依據公民的行為能為的不同情形,《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18週歲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18週歲以下的均是屬於未成年人。但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人,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以,法律上設定童工為不滿16週歲的用工。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如果招用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是招用童 工性質,屬於違法行為。這是國家法律對低齡未成年人的重點保護措施。
二、僱傭童工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1、各地勞動行政部門、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工會組織要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尤其是城鄉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招工、用工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嚴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童工。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責令其立即退回外,可予以重罰(每招用一名童工,可罰款三千至五千元)。對情節嚴重、屢教不改者,應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對誘騙虐待童工的包工頭,要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招用工人時,雙方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責、權、利。勞動合同簽訂後,必須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鑑證,以防止招用童工的現象發生。
3、對因違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亡事故和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者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者,要依法懲處。
4、各地有關部門要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各級幹部、群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可因地制宜、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辦培訓班,組織街道、鄉(鎮)主管主任、鄉(鎮)長學習有關勞動政策和《義務教育法》,使他們自覺推進勞動政策和《義務教育法》的貫徹落實。
5、各地有關部門要端正辦學指導思想,真正樹立“百年大計,教育為本”觀念,充分重視勞動預備力量的培養教育工作。在未普及國中教育的地方,要發揮社會教育的職能,因地制宜地採取多種形式對回鄉國小畢業生繼續進行文化和技術培訓。
6、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嚴格中、國小學籍管理制度。學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緩學、休學的,應由家長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證明,經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單位批准。
7、對一些迫使未滿十六週歲的兒童、少年去做工、從商、當學徒的家長或其他監護人,要進行批評教育,令其改正錯誤。堅持不改的,應加重罰款。罰款數額及辦法,由有關部門規定。
8、凡收繳雜費的地區和學校,其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物價等部門共同制定。學校一律不得自訂標準,濫收費用。對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學生,鄉(鎮)政府和學校應給予幫助,酌情減免雜費。
9、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未按當地規定年限受完義務教育的及十六週歲以下的少年、兒童,不得發給個體營業執照。違反規定的,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令發照機關收。
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屬於童工。對於聘用童工,根據聘用單位主體的不同而適用不同的懲罰標準。具體來說,如果是國家機關聘用童工,則會受到較為嚴重的處罰。為了減少聘用童工的現象,相關懲處單位對舉辦聘用童工者會給予物質上的鼓勵。
-
社保和五險一金有什麼區別,注意事項有哪些?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社會保險的重要性,並且想要參加社會保險。此時,我們就應當對其相關內容進行具體的瞭解。但總有不少人對社會保險,以及五險一金弄不清楚,存在很多疑問。下面,本站小編將為大家解讀,社保和五險一金有什麼區別?一、社保和五...
-
未成年工和童工有什麼區別
一、未成年工和童工有什麼區別童工與未成年工區別如下:1、依照中國《勞動法》定義,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過上述定義的兒童年齡但不滿十八歲的工人。2、十八週...
-
如果是簽了勞動合同是否要交社保?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是需要按時發放勞動報酬的,還需要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的。雙方當事人是需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明確彼此的權利義務的。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單位和職工就必須按規定繳納社保。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不管用人單位和職工是否籤...
-
女職工正常產檢扣工資嗎
一、女職工正常產檢扣工資嗎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6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中就產前檢查曾進一步規定為,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