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童工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禁止童工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我國法律對使用童工的禁止性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二、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三、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將使用童工列為非法用工,並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除國家規定的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允許招用的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外,下列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也不屬於童工範疇:
(1)參加家庭勞動、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的;
(2)利用寒暑假從事無損於身心健康的輔助性勞動的;
(3)尚不具備實施初級中等義務教育條件的農村未考入國中的滿13週歲的少年,從事日勞動時間不超過6小時、無損於身心健康的輔助性勞動。
第(1)、(3)項中所謂的輔助性勞動,是指體力勞動強度不大,無工級無定額的勞動。其使用的範圍、行業、工種崗位應當從嚴掌握,具體辦法由當地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禁止童工的法律規定主要有勞動法和國務院頒佈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對於使用童工,除了國家規定的一些文藝,和體育等特種的單位可以允許招用外,其餘的擅自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非法使用童工,可以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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