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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個人往前社保補繳是否可以

北京個人往前社保補繳是否可以

一、北京個人往前社保補繳是否可以?

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如果漏繳不能夠進行補繳,只有是單位原因造成的漏繳才能夠進行補繳,並且補繳五險;

如果單位沒有做申報(沒有給開戶)的只能補繳養老;

繳納一段時間後,中斷想補繳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給補繳。

二、補繳流程

單位辦理——已經工作

1、用人單位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下卸用人單位及職工相關參保資訊匯入本地“北京市社會保險資訊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

2、用人單位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資訊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錄入補繳明細;

3、用人單位補繳錄入完成,匯出補繳報盤檔案並打印出《北京市社會保險補繳明細表》(表四)、《基本醫療保險補繳情況表》(表十)各一式三份,加蓋公章;

4、職工在參保期間,因工作單位變動等原因中斷社會保險關係需補繳近三個月社會保險費時,用人單位可直接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資訊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報盤,並列印相關補繳明細表進行申報。補繳超過三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的,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補繳期間與職工存在勞動(聘用)關係的證明、工資收入憑證,其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養老保險補繳還需攜帶相關審批材料。

個人辦理——暫無工作

社保是不能個人補繳的,補繳必須是單位。

可以等到找到工作時和公司商量叫公司代繳,但補繳費用需要自己掏單位和個人的全部金額。

三、單位補繳社保時效限制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第12條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26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員工主張用人單位為其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是具有強制性的,不應受到時效的限制。主張這項權利不僅是勞動者的“私權”,同樣也是國家的“公權”。也就是說,即使勞動者不主張此項權利,國家有關部門也應當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履行繳費義務

正因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涉及到了國家利益,已不單單是員工和用人單位雙方之間的事了,所以對此是不能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對於此類問題,司法實踐中所掌握的標準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開始補繳。

其實也要看補繳社會保險的原因了,如果自己是因為失業,個人想要把所欠的社會保險補交起來的話,在這種情況下是應該掛靠到公司,由掛靠公司進行操作,不過補繳的費用是全部需要自己承擔的。而且在北京這種城市,社會保險中間如果出現斷費的時間太長的話,影響是比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