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用補休代替加班工資合法嗎?
生活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是常態,而安排加班卻不給加班費的單位也有不少,在員工向單位主張加班費時,一些單位則會安排補休來代替支付加班費。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單位用補休代替加班工資合法嗎?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單位用補休代替加班工資合法嗎?
判斷用人單位安排補休是否合法,需先了解勞動法關於補休的適用條件。《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從勞動法的規定可以得出結論,補休僅適用於休息日加班,平時八小時外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的,應當支付加班工資,不能以補休代替。
依據《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以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44條第2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因此,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可安排補休而不予支付加班費,勞動者不能拒絕補休而強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
用人單位可在規章制度中對補休的時間做出規定,但不能超出合理的期限。在實踐中工資支付週期通常以月計算,因此,補休應該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安排,這樣可保障勞動者及時獲得休息的權利。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仍未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二、公司不給加班費時怎麼辦?
公司不給加班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提起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則合法,如果是節假日的加班,則不合法。實踐中,很多用人在安排員工加班後很少會向員工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如果您有遇到這樣的情況,您可以向單位主張加班費,如果單位無理拒絕,您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追討您應得的加班。不過,此時您需要提供證明加班事實等方面的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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