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員工遠端辦公交通費是否正常發放?
一、疫情期間員工遠端辦公交通費是否正常發放?
疫情期間員工遠端辦公交通費是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不同的判斷的,比如說如果在家進行辦公的話,不產生交通費用,肯定不能發放交通費用,疫情期間可以調劑年內休息日,先安排休假,疫情結束後每週可以上六天,工資照發各地政府部門若出臺相應政策,則可以按照當地政策執行,比如北京人社局釋出的《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勞字〔2020〕11號)明確規定,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二、公務員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公務員法》第八十二條:“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公務員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因此,公務員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單位應當給予補休,不能補休的給予補助。
由於員工系在家辦公,不會產生交通及在外就餐的費用,因此無需發放餐補和交通費。但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和廣東人社廳的相關規定,餐補和交通費補貼,都屬於員工的工資的一部分,原則上仍應向員工正常發放。因此,餐補和交通費補貼是否需要正常發放,需要根據公司發放餐補和交通費補貼的實際情況,為每月固定發放還是根據發生情況報銷發放。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有一些員工他們是屬於在家裡面來進行辦公的,比如說進行遠端操作,而在現在這樣的一種特殊的實際在家辦公是非常好的一種選擇方式,所以不會產生一些交通費用,也就不會要求用人單位來進行交通費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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