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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的最低工資是多少?

一、東莞的最低工資是多少?

東莞的最低工資是多少?

從廣東省人社廳獲悉,省政府近日下發通知,決定調整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本次調整平均增幅達18.6%,其中廣州將提高到1300元/月。 按照通知,調整後的廣東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分為四個檔次,其中廣州市執行最高的第一類標準,為1300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2.5元/小時;第二類標準為1100元/月,執行地區為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市,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0.5元/小時;第三類標準為950元/月,執行地區為汕頭、惠州、江門市,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9.3元/小時;第四類標準850元/月,執行地區為韶關、河源、梅州等12市,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8.3元/小時。深圳市按《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另行制定。有條件的地區可在省確定的標準上適當上調。

二、辭職後老闆不給工資怎麼辦?

1、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3、給私人老闆打工也算勞動關係,收集好為私人老闆工作的證據,然後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4、如果沒有欠條也沒有籤勞動合同的話,還可以委託律師協商索要工資或者發律師函追討。

(1)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頒佈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對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特別是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比較突出的問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由於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據,不能及時有效地制止和糾正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

(3)《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實施將有利於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監察執法是勞動保障部門調整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關係的手段之一。促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從而也促進了經濟社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勞動糾紛仲裁前置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一方面是讓專業的機構辦理專業的勞動糾紛,其次也是為了減少法院的辦案壓力,處於多方面的考慮,勞動糾紛當事人應當首先申請勞動仲裁,若仲裁的結果不滿意才可以申請訴訟解決。

工資的多少決定了人們的生活質量,所以人們都非常關注每個城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如何的,關於廣東省,屬於經濟發展速度較快的一個省份,廣州市的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個月1300元,第二標準的 城市為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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