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生效後能推翻嗎?
一、推翻生效的工傷認定的方法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結論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對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應當在工傷認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對經過行政複議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複議決定不服,應當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對經過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工傷認定結論,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相關法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工傷認定生效後能推翻,而且當事人推翻生效的工傷認定的方法有很多,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鑑定,也可以提起行政複議,還可以通過申請再審的方法推翻生效的工傷認定。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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